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健全行政裁量基準”的要求,推進林草種子行政執法細化、量化,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我局組織起草了《林木種子管理行政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廣泛征求修改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8月16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至河南省林業局。
聯系人:趙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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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林木種子管理行政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doc
2024年8月9日
林木種子管理行政裁量基準
(征求意見稿)
一、對“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一條:“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初次違法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未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2次違法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20000元以下損失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5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3.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2次以上違法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20000元以上損失,或者情節嚴重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二、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二條第六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貨值金額不足20000元的。
處罰標準: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貨值金額2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
處罰標準: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10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貨值金額50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三、對“假冒授權品種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二條第七款:“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六十四條“《條例》所稱的假冒授權品種,是指:
(1)使用偽造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的;
(2)使用已經被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品種權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的;
(3)以非授權品種冒充授權品種的;
(4)以此種授權品種冒充他種授權品種的;
(5)其他足以使他人將非授權品種誤認為授權品種的。”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有假冒授權品種的行為,貨值金額不足20000元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有假冒授權品種的行為,貨值金額2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10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有假冒授權品種的行為,貨值金額50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四、對“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
(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假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處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假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處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假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20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五、對“生產、經營劣種子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
(三)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劣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2.一般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劣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5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3.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劣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20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六、對“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或者不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的;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或者不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的;
(六)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
被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或者不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的;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有以上行為之一,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2.一般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或者不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的;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有以上行為之一,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3.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或者不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的;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有以上行為之一,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七、對“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林木良種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
(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
(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
(四)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或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發布廣告,或者廣告中有關品種的主要性狀描述的內容與審定、登記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林木良種的。有以上行為之一,且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下,或者品種數量二個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林木良種的。有以上行為之一,且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或者品種數量三個以上五個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50000元以上140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林木良種的。有以上行為之一,且貨值金額50000元以上,或者品種數量六個以上或者給種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14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
八、對“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從境外引進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
(二)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三)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四)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從境外引進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有以上行為之一,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為5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2.一般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從境外引進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有以上行為之一,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3.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從境外引進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有以上行為之一,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為10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九、對“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涂改標簽的;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三)涂改標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涂改標簽的;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有以上行為之一,貨值金額為5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涂改標簽的;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有以上行為之一,貨值金額為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涂改標簽的;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有以上行為之一,貨值金額為20000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十、對“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條:“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侵占、破壞種質資源,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籽粒、果實半公斤以下,或者根、莖、苗、芽、葉50個以下,并交出全部所采種子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一般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侵占、破壞種質資源,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籽粒、果實半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或者根、莖、苗、芽、葉50個以上200個以下,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林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侵占、破壞種質資源,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籽粒、果實5 公斤以上或根、莖、苗、芽、葉200個以上的;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林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對“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一條:“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并同時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情況通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依照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不辦理審批手續或未被批準而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2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不辦理審批手續或未被批準而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80000元以上140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不辦理審批手續或未被批準而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14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對“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的”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五條:“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內采集種子的,由種子生產基地的經營者組織進行,采集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
禁止搶采掠青、損壞母樹,禁止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集種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行為,沒收所采種子,并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搶采掠青,未造成母樹損壞,或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采種1公斤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采種行為,沒收所采種子。并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搶采掠青,造成母樹側枝損壞,或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采種1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采種行為,沒收所采種子。并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搶采掠青,造成母樹主枝損壞,或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采種5公斤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采種行為,沒收所采種子。并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十三、對“種子企業有造假行為”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七條:“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達到審定標準的,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種子企業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種子企業有造假行為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品種審定;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種子企業初次造假。
處罰標準:處1000000元以上3000000元以下罰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品種審定;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種子企業兩年內兩次及以上造假,或者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重大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
處罰標準:處3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下罰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品種審定;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四、對“未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項目的”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對推廣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給予扶持。國家投資或者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應當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5%以下的造林面積未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造林項目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5%以上15%以下的造林面積未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造林項目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15%以上的造林面積未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造林項目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十五、對“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三條:“從事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以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植物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傳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種子生產基地從事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經制止后能夠及時停止違法行為,銷毀病蟲害疫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試驗,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病蟲害擴散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經處理能夠徹底控制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試驗,處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病蟲害擴散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較重危害后果,經處理得以控制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試驗,處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十六、對“拒絕、阻撓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拒絕、阻撓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初次違反種子法第四十九條,拒絕、阻撓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處罰標準:處2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嚴重違法行為
表現情形:兩年內兩次及以上違反種子法第四十九條,拒絕、阻撓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或者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處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